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万莹)2022年,李某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胸椎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虽然案件的法律关系清晰,根据法律条款作出判决并不难,可摆在法官面前的却是两难的抉择。
经查,原告王某,年过七旬,无子女,妻子身患重症,他是家庭的支柱,现在受伤住院,不仅花费数万元,整个家庭也由居委会接手照料。而被告李某是残疾人、孤老,收到诉状时正在医院化疗,由邻居大姐搀扶着颤颤巍巍来开庭,除了反复表达对原告的歉意,更多的是在说自己如何困难。
法庭上双方无助的眼神,深深地刺痛了承办法官,“即使原告赢了官司,钱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根据工作经验,残联会给辖区内的残疾车购买保险,承办法官把这个信息告诉了被告,不久被告的邻居大姐打来电话:“法官,我们在残联拿到一张残疾车理赔指引。”这一信息为案件审理带来了转机。
根据这张指引,承办法官积极与静安区残联联系,获得了残疾车的投保信息,又找到了保险公司调取到了保单,果然残疾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3万元。虽然保额并不高,但对于原告是保障,也可减轻被告的负担。
此刻,案件处理有了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继续目前的诉讼,让被告赔偿后再去向保险公司理赔,因为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分开处理。但两次诉讼,无疑给双方造成讼累和更多的支出。另一种选择则是三方调解,虽然保额可以全额用足,但原告与保险公司仍有多个赔偿项目无法协商。
“能否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为当事人一揽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在本案中一并判决。
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反复释明和沟通,征得同意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万余元。后来鉴于被告的特殊困难情况,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和解,被告实际赔付原告6万余元。
“您的公正判决让我感到无比温暖,我会永远铭记您的公正、公平和专业精神。”拿到赔偿后,原告为承办法官手写了一封感谢信。
该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在审理中既规范又能动,新时代的司法工作不仅要依法,必要时也要打破惯常,把司法裁判的“文本法”,真正变成符合群众感受的“内心法”。在被告赔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让原告尽快获得赔偿,通过积极走访残联,了解残疾车投保情况,进而查证残疾车在保险公司的保单,向保险公司反复释法说理,征得保险公司在本案处理的合意。不仅要案结更要事了,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多为当事人考虑,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做最大努力。本案将侵权赔偿与保险合同一并处理,最终判决,避免了当事人的二次诉讼和“程序空转”,践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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