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12月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召开。
开幕式上,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教授周杰普等分别致辞。
据了解,中国大陆资产管理业务历史肇始于2004年,从银行理财到信托、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截至2022年,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30多万亿元。资产管理行业方兴未艾,其信托法理论基础仍有待澄清与完善,有必要从比较视角借鉴境外先进法治与管理经验,以促进资管行业的发展。
域内外信托法制的发展前沿
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王志诚教授以“新加坡及香港信托法制及业务之发展、创新及启发”为题,介绍了新加坡和香港信托法制的沿革、修正及业务特色,并对新加坡和香港信托业的设立和管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王志诚认为,在未来若建立两岸信托资产管理市场,建议放宽进入信托业的准入门槛或管制限制。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委员蔡概以“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为题,提出资产交由他人打理的核心要素是资产隔离,并认为信托则是资产隔离的最好的法律工具。并论述了资产隔离对慈善和家庭财富传承等方面的重要性。蔡概还介绍了信托制度在国内的应用,提出未来需要继续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和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等配套制度。
台湾铭传大学法律系讲师陈佳圣以“台湾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及续建机制之探讨,以预售屋买卖承购户之权益为中心”为题,对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的名词定义、基本架构及流程和不动产开发信托续建机制等作出了细致全面的介绍,并探讨了不动产开发信托之信托目的、受托人与融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承购户续建决定权等问题。
信托的资产管理与实践
复旦大学教授高凌云以“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定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为题,基于对构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持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所有权的问题的思考,挖掘借鉴古日耳曼法中“总有”的概念,提出以“总有”为基础确立信托财产所有制,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信托的内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信托法律规范,通过新设“总有”制度来为信托财产权找到安身之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部部长徐之和从商事仲裁的角度,讨论了实践中遇到的信托案件。通过分析判断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标准,例如管理人是否做出及时的内审提示,是否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等,认为实践中处理信托纠纷仍然需要回到商业交易的本身的逻辑上。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来自党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两岸四地的学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金融信托行业的从业者、仲裁员、律师等100余位嘉宾围绕信托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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