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都是老板PUA我的,我真不应该相信他!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曾留学海外的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这样说道。
2020年7月,刘某经同学介绍入职上海A公司,担任A公司经理。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经营业务为跨境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上海A公司主要负责国内商品推广、售后等领域的业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消费者可通过跨境个人购买的方式,自由购买相关产品。
香港B公司通过各网络平台开设跨境店铺,向国内消费者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为逃避关税,获取更大利润,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某收集上海A公司员工个人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用来接收从日本通过国际快递寄运至国内的涉案货物,用于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包裹在进境申报时,均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税款。
一旦进境包裹被海关抽查,X则告诉刘某,让其联系日本发货员工,由发货员工提供远低于真实货物价格的虚假销售单据,用于二次申报。就这样,大量涉案货物通过化整为零的个人包裹,在未如实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被邮寄入境。
经海关计核,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其任职期间参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日前,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表示悔罪服判。法庭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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