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较为常见的共建多层住宅类型中,若未设置任何底下设备用房,以及底层商铺或底层架空层,则其公共区域占据比例(即公摊系数)大概在10%-15%左右;对于配备电梯的小高层住宅类别,公摊系数的大致范围在15%-20%之间;相较之下,高层住宅的公摊比例会偏高一些,大约在20%-25%之间。在涉及到房地产拆迁事宜时,私人购买的商品房公摊区域面积理所当然地应该包含在相应的补偿金额之内;在当被拆迁者选择以产权交换方式来接收补偿时,预留的安置房产所需公摊面积需在“拆一还一”的原则上适当地予以增加。
具体来说,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也称为公摊面积,涵盖了以下几个部分:
1、大厦首层大厅、公共大门、长廊、走道、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通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配电室、防护值班岗亭等,以及为整个大厦提供服务支持的公共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办公室等,以及其他功能性质上为了满足该建筑物运作需求而配置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住房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体以及外墙(包含山墙),分隔墙体所需的墙面面积乘以垂直高度得出的面积为墙体面积;地面至墙壁顶端的投影面积即为整个墙体的装修投影面积,即公摊面积的一半。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十条,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通常情况下,多层住宅的公用分摊比率介于10%-15%之间;小高层楼宇则为15%-20%;而高层建筑的公用分摊比率则在20%-25%之间。在涉及到房屋拆迁赔偿事宜时,商品房的公用分摊区域应当被纳入到补偿金额之中。当选择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时,安置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应当适度予以增加。公用分摊面积主要涵盖了诸如大堂、走廊、楼梯间、电梯井等公共设施及设备用房,同时也包括了住户住房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体以及外墙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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