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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品房与住宅房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04

一、商品房与住宅房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商品房及其与住宅房之间差异,我们进行如下解析。首先在界定上,商品房所涉及的范畴更为广泛,除了居住功能外,更具备商用价值,可作为店面用途。相对而言,住宅则通常限定为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类型。因此商品房的涵盖范围较之住宅更为宽泛。其次在使用权年限方面,展现出明显的区分。其中住宅用地因具有土地所有性质,其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之久,然而商业综合楼以及公寓式酒店仅得短短的40年。最后,就在税费负担方面,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项目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住宅房产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相比之下能减轻负担,按照销售价格的2%计提维修资金;但对于商品房而言,根据建筑成本的高低,回报率的计算策略也有所不同,大约会占到售价的6%-8%。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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