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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品房门口地方归谁所有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08

一、商品房门口地方归谁所有

原则上,建筑房屋大门外的使用权归属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项权利亦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业主意愿等因素进行转让。就我国而言,国家具有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绝对所有权,然而,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公立事业单位等特定主体,受到国家授权,因而对经管的国有资产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关于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事,相关当事人需向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一旦获得登记承认,便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此时起得以设立。

同时,登记机构应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明文件,以便确认权益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条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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