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关键步骤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准备相应的文件资料。
其中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凭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以及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并且还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以清晰地说明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此外,如果是申请针对村民住房的所有权转移,则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当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已经准备好了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后,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宅基证更名申请。
第三步,经由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将完整的申请登记材料提交至辖区国土所处,如材料齐全,则国土所会出具《受理回执单》并盖上国土资源部门专用章,最后交由申请人签署该确认单。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务必确保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可靠且符合要求的。
第四步,需要耐心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最后,经过审查批准后,便可顺利完成宅基证更名事宜,并下发全新的证书给到申请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
二、自建房只有合同没有房产证可以吗
以自建房为例,只签署合同而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确实是合法可行的。然而,这类房屋在某些方面仍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与限制。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双方对于创设、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事项所达成的合同,除特定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协议另有约定外,那么自合同正式确立之日起便具有拘束力并自动生效。然而,这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房产证就足以保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得以允许,需要注意的是,无房产证的自建房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将会受到约束:
关于买卖、赠与、保值易损、继承以及租赁等环节上,由于缺乏法定的物权凭证,无法光明正大地开展这類活动。即便在事先已签署了相关的合约,但因缺乏房产证作为支撑,此类合约在法律层面上也被视为无效,因此也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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