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丈夫结婚十二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我丈夫以其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而成为该公司股东。请问法官,该出资额,应如何处理。
刘女士
刘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无罪判决一致将出资客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客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拍,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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