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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占多少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铺设地板?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34
  法官你好:

  我和王某、徐某共有一套房屋,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某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徐某赞同,但我反对。王某、徐某现在不顾我的反对,开始铺木地板。请问法官我能否起诉要求王某和徐某停止该行为?

                               梁某

  梁某你好:

  本案涉及的是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实施改良行为的处分权。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既可以进行。依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不论铺木地板属于改良行为还是重大修缮行为,都获得了相应份额的支持,王某和徐某有权铺设木地板。你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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