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调解,该调解书2008年2月29已经生效。但是被告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我单位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2008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对方未按协议履行,该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是2008年11月30日。请问,现我单位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是多长?如何计算申请执行期限?现在恢复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期限?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的规定。所以,按照新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另外,因你单位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期限就中止了,执行期限应当自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2008年11月30日起连续计算执行期限。如果你单位从2009年9月起恢复申请执行,除去中止期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二年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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