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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后自杀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81
  法官:

  你好,我爱人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有医院的诊断书为证明,受伤后,他总感觉头晕、恶心、头疼,而且总是睡不着,结果不久即在家中自杀,在受伤之前,我丈夫是个很乐观的人,每天都开开心心的,绝对不是个会选择自杀人。我就想问,我爱人的自杀能认定为工伤吗?

                            张女士

张女士:

  首先,需要证明你爱人的自杀与施工时的头部受伤有关系,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能证明你爱人的自杀是由于头部损伤导致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的死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他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他受伤前有精神疾病,此时,可认定他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他的头部受伤引起的,即自杀行为与他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指并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受伤害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倾斜于受害人”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对工伤职工实行倾斜,在该补偿或不该补偿的临界状态,工伤保险一般实行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可认定可不认定给予认定,可给待遇可不给待遇给予待遇。

  所以,在确定你爱人的自杀行为与他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自杀行为属于工伤。据此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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