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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受伤,不确定是否能出演,能否暂不支付劳务费?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46
  法官:

  我公司是一家演出公司,前几日我公司与相声演员某甲签订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我公司主办的一场演出中演一个节目,由我公司预先支付其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为车祸而受伤住院。我公司通过向医院询问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伤势可能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请问法官我公司能否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

                            演出公司

演出公司:

  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的情形虽然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你公司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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