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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无效后,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51
  法官:

  你好!

  2007年2月份,我有一同学李某因开饭店资金周转紧张,向我借了10万,借条约定2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因担心他到期没有能力归还本金和利息,我让他将其所有的一辆价值为12万的轿车抵押给了我。我们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李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愿意将轿车直接过户给我。为了表示诚意,李某将其车辆所有权证交与我保管。2年后,李某没有能够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我找到李某,要求其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轿车过户给我,李某却说我和他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将车过户给我。请问,李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李某的说法正确,我怎样做才能收回我的10万元钱?

                                姜女士

  姜女士:

  你好!你所咨询的是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流押契约的效力问题。

  所谓流押契约又称绝押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86条也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你与李某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李某到期不能偿还10万元借款的本息时,抵押的轿车直接过户给你属于《担保法》与《物权法》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情形,因此,你与你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李某的说法正确。

  但是,你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你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即借条的效力。你可持借条上法院起诉李某,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持生效的法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这时,你可申请法院拍卖李某的轿车,以拍卖所得轿车款受偿。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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