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今年7月,我家的狗在我家大门口趴着,村里有个20多岁小伙子,没事用石头打了我家狗一下,我家狗追着那个小伙子,将他的小腿咬伤,花了医疗费300多元。他找我要医疗费,我说是他先打我家狗,我家狗才咬的他,我不同意给他钱。请问,我的做法对不对?
张先生
张先生: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咬伤的小伙子存在过错,从法律方面讲,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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