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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件移送行为正确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88
  法官:

  我与张某既是同学又是朋友。三个月前我和张某一同去外地游玩。在一景点前,我们遇到张某的战友小李,并一同游玩了三天。当我们即将分手回归自己的住所地时,小李向我提出借款3000元购物,并在二个月内还清。在我很无奈时,张某提出为小李的借款担保,并在小李给我写的欠条上注明担保人张某。但是,至今小李及张某没有还钱。因此我将小李及张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在我焦急等待法院传票时,被该院通知此案已移送到被告住所地辖区的法院。对此做法,我很不满意。请问,该法院的案件移送行为正确吗?

                       孙先生

孙先生:

  你所诉案件既包括你与小李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内容,也包括你与张某所形成的担保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表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此,该案件应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你所叙述的经过,该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你所处的法院辖区内,因此,该法院将此案件依法移送的行为是正确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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