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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集体企业,借款应由谁还?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32
  法官:

  2004年8月至11月间,集体企业法人飞翔橡胶厂因经济困难多次向我借款,共计借款45万元。2004年11月10日,橡胶厂的承包人陈某为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郭XX现金肆拾伍万元正。飞翔橡胶厂。经办人陈某。2004.11.10”并盖有橡胶密封件厂财务专用章。后经我向橡胶厂索要借款,橡胶厂又于2006年6月10日在原欠条上再次加盖该厂财务专用章。现陈某已不再承包橡胶厂,但所借款项至今未偿还。我再次找到了橡胶厂,橡胶厂认为,向我借款系陈某个人所为,陈某于2000年1月租赁橡胶厂,租期50年,独立经营。陈某应当承担责任,橡胶厂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我现在应当向谁要求还款?

                        郭先生

郭先生:

  根据我国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外的债务应当由法人承担。

  因为陈某承包或者租赁经营企业,成为了经营管理者,所以陈某的行为便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企业的行为。并且橡胶厂在欠条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更加证明了借款行为是企业法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至于陈某与企业间的承包或租赁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应当由陈某与企业另行解决,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所以,你应当向橡胶厂索要借款。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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