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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履约,法院为何支持?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45
  法官:

  我于2000年初,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我长期租赁村委会的一块空白地,每年向村委会交纳租金200元。我便在租用的土地上盖房,经营饭店。

  2006年初,镇政府统一搞工程,准备在我租用的土地下面挖建水渠,需要拆除我所建造的房屋。当时村委会与我约定:村委会给付我房屋拆迁补偿款142万元、给付我饭店停业补偿款28万元。我同意后,按照约定的各项补偿款都落实了,我所建造的房屋也拆除了。

  挖建水渠的工程竣工后,我发现建造的水渠在地下,我原来租用的地面上依然可以盖房经营饭店。于是,我购买了建造房屋的建材,准备盖房施工。这是,村委会阻止我,不同意我再使用和租用这块土地,还通知我说“拆迁我建造的房屋,村委会已经给予了补偿,就等同于原定的租赁合同废止了”,我则认为原定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我应继续租用。前不久,村委会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我排除妨碍,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请求。

  我不明白,村委会不履约,法院为何支持?

                     林先生

林先生:

  你与村委会协议租赁空白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在2006年,镇政府需要拆除你所建造的房屋时,村委会与你约定并给付你房屋拆迁补偿款142万元、给付你饭店停业补偿款28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村委会与你协商并给付你赔偿款,这本是对原合同的解除和采取的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由此你与村委会的租赁合同而解除。

  合同解除后,你又想继续使用原租用的土地,显然是错误的,村委会起诉你排除妨碍,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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