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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为何要求利息?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87
  法官:

  2007年1月,我向李某借现金10000元,约定2007年7月偿还,且书写欠条一张,但并未约定利息。规定日期过后,因我未还钱,李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10000元,如果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我向李某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为何法院的判决却要求我过期不给就要支付利息?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利息无关。

  故此,虽然你与李某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判决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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