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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执行超过期限了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75
  法官:

  2006年3月,法院判决张某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货款及利息共计104782.9元。其间我一直催促张某,但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今年9月,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告知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乔某

乔某:

  今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有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你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期限。

  但由于新法于2008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你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你提出的问题涉及新旧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应如何解决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解释。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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