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我长期租赁村委会的一块空地,每年交纳租金200元。后我在租用的土地上盖起了房子,用于经营饭店。2006年初,镇政府统一搞工程,准备在我租用的土地下面挖建水渠,需要拆除我所建造的房屋。当时,村委会给付我房屋拆迁补偿款142万元、饭店停业补偿款28万元。
挖建水渠的工程竣工后,我发现建造的水渠在地下,我原来租用的地面上依然可以继续经营饭店。于是,我购买了建造房屋的建材,准备盖房施工。这是,村委会阻止我,不同意我再使用和租用这块土地。请问,村委会有权阻止我吗?我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土地?
林先生
林先生:
你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已经解除,你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土地。
你与村委会协议租赁空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镇政府拆除你所建造的房屋时,村委会给付了你房屋拆迁补偿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村委会与你协商并给付你赔偿款,这本是对原合同的解除和采取的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由此你与村委会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你不能再继续使用原租用的土地,除非你与村委会重新达成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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