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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租期拒搬迁 应给付逾期房费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80
  法官:  

  我将房子租给了一对夫妻。去年底,我们双方的租期界满。我因不想再续签合同,便提前1个月通知这对夫妻腾房。但这对夫妻并没有如期搬迁。请问,如果我现在起诉,要求这对夫妻腾房,我可否要求这对夫妻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蔡先生

  蔡先生:

  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附随义务实际上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本案中,你与这对夫妻的合同关系终止后,他们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你管理使用,这是他们应自觉履行的附随义务,因他们怠于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腾房,造成你不能继续将房屋租与他人,对这部分损失,这对夫妻应予支付。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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