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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添加合同条款 能否成立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71
  法官:

  我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此合同由我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在签字盖章前,对合同擅自添加了条款,“买货人在销售过程中,产品如超过保质期,出卖人应当负责调换”。但商贸公司没有将此事告知我公司。

  合同履行期间,商贸公司从我公司购买了多种商品,但却一直未付货款。我们向其讨要时,商贸公司以我公司不调换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为由拒绝。请问,商贸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李先生

  李先生:

  商贸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商贸公司没有通知你公司擅自添加合同条款,变更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货物是在商贸公司处超过保质期的,要求调换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所以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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