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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68
  法官: 

  我长期租用他人所有的一套房屋,现因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我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问,我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吴先生 

  吴先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可见,如果法院判决你承担民事责任,你应当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提出上诉。但你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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