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他单位的房屋,现因感情不和在闹离婚。由于我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所以要求把房屋分给我。但丈夫说此房是单位的不能分给我。请问,我能拥有该房屋吗?
王女士
王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单位房屋承租人的法定标准不是房屋的产权单位,而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
因此,你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所居住的房屋,是不是属于双方均可承租。如果是,则按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房屋的归属;如果不是,你也可以要求此房由你暂时居住,但是暂住期限不超过两年,或者在男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给予你一次性经济帮助。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 涉外合同纠纷中,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这所房子是我个人的财产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楼上渗漏楼下怎样索赔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西检院举办反洗钱专题同堂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