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的朋友是业余作家,他经某成功商业人士的同意,将该人的生平经历付诸文字,创作了一部由该人口述,我的朋友整理并执笔完成的该人自传。作品完成后,该成功商业人士主张自传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请问,我的朋友是否享有该自传的所有权?
蔡先生
蔡先生:
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成功商业人士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可见,你的朋友是执笔人,可以要求成功人士支付报酬,但著作权应当归特定人物即成功商业人士享有。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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