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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他人隐私侵犯哪些权利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03
  法官:

  日前,我在某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披露了某人是某歌星的私生子,不仅登出该人的姓名,还登出了其照片。我认为这应是侵犯了某人的权利,但具体应该算是侵犯了该人哪些权利?

                       楚先生

  楚先生:

  该报社侵犯了某人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被报社披露的事件对某人造成困扰,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主要形式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报社的行为不能算是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而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符合本案的情形。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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