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在我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中,得知某市的市政公司拖欠该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00万元。请问,对某市的市政公司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李先生
李先生: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这种方法通常简称为代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你公司应向法院提出执行某市市政公司书面申请,由法院向某市市政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在15日内享有异议权等。
如果市政公司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则不能对该公司强制执行。但你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某市市政公司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可对该公司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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