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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 赔偿款先用个人财产支付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6
  法官:

  我父亲今年65岁,患有心脏病。一日,父亲在公园散步时,武某无故打了他两个耳光,致父亲一气之下身亡。我家人闻讯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警察将武某抓获,但不久公安局又将武某释放。经询问得知,武某经法医鉴定患有精神病,按照法律规定,他不承担刑事责任。请问,武某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赔偿我们失去父亲的损失,而这笔赔偿应该找谁索要?

                       范先生

  范先生: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伤害你父亲的武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为武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对你父亲造成的损害要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如果法院根据案情判决武某对你父亲予以赔偿的话,要首先从武某的个人财产中予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他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将由其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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