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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民间借贷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55
  法官:

  我于2005年3月1日借给孙某1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2006年3月1日,我通知李某于一个月内还款。李某于2006年11月1日还款,我能否主张从2006年4月1日至11月1日共7个月的利息?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可以主张这期间的利息。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你向李某表明了偿还期限,李某没有按期偿还,你要求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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