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于2005年3月1日借给孙某1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2006年3月1日,我通知李某于一个月内还款。李某于2006年11月1日还款,我能否主张从2006年4月1日至11月1日共7个月的利息?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可以主张这期间的利息。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你向李某表明了偿还期限,李某没有按期偿还,你要求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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