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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减轻免除其责任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16
  法官:

  我到一便利店购买了一瓶矿泉水,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就去退换。店主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我说:“本告示为我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能退货!”请问,店主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先生

  王先生:

  店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中的免则、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可见,店主以其店内立有“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为由,减免其责任,此行为无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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