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4年6月,我与钱某签订了一份货到付款的买卖合同,何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签了字。后我依约将货物运至钱某处,但是当我向其索要货款时,其却说货物质量不合格,只能给付80%的货款,而钱某在收货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请问,我可否起诉保证人何某给付我另外的20%货款,如果可以,我是向何某所在地法院还是钱某所在地法院起诉?
温先生
温先生:
根据你与钱某和何某签订的合同来看,何某与钱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应视为连带保证。你们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何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你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如果你只起诉何某,应当向何某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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