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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36
  法官:

  我与张某是1995年结婚的,婚后居住在张某家里。2002年春天,张某到上海去做生意,从2003年底开始,张某在上海与某女关系密切。2004年春节期间我得知后与他发生矛盾,张某走后一直没有回来,我想起诉与张某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我应到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可我实在没有经济能力,我该怎么办?

                       李女士

  李女士:

  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管辖的划分最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用这一原则,针对特殊的情景,法律还有特别规定。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你丈夫张某离开居住地已1年以上,你起诉要求离婚,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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