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张某是1995年结婚的,婚后居住在张某家里。2002年春天,张某到上海去做生意,从2003年底开始,张某在上海与某女关系密切。2004年春节期间我得知后与他发生矛盾,张某走后一直没有回来,我想起诉与张某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我应到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可我实在没有经济能力,我该怎么办?
李女士
李女士:
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管辖的划分最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用这一原则,针对特殊的情景,法律还有特别规定。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你丈夫张某离开居住地已1年以上,你起诉要求离婚,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 涉外合同纠纷中,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这所房子是我个人的财产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楼上渗漏楼下怎样索赔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西检院举办反洗钱专题同堂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