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于2005年12月通过火车站发运一批货物,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7日,承运人承运后,运输过程中货物全部灭失。请问,我可否于2006年11月到法院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索赔诉讼?我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沈先生
沈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你于2006年1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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