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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64
  法官:

  我于2005年12月通过火车站发运一批货物,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7日,承运人承运后,运输过程中货物全部灭失。请问,我可否于2006年11月到法院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索赔诉讼?我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沈先生

  沈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你于2006年1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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