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哥哥失踪3年了,留有大笔财产。但是对于谁担任财产代管人这一问题,我们众亲属之间相持不下。请问,法律在指定财产代管人问题上如何规定的?都有哪些人可以做财产代管人?
王先生
王先生: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一般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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