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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所生孳息所有权人为出质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04
  法官:

  张某向我借款5000元,同时签订了一分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头受胎的母猪作为质物交付给我。张某交付后,母猪生下小猪一头。请问小猪是否应归我所有?

                        李先生

  李先生:

  小猪的所有权人应为张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收取”一词并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含义,而是质权人代出质人而为的意思,该孳息的所有权人仍是出质人,此条仅表明孳息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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