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为另一家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空调,该公司在业务往来中的经手人是李某。后因该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款,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承诺给付欠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某也承诺为该公司的欠款提供担保。我、该公司及李某均签署了调解协议,但李某拒绝签收相关的民事调解书。请问,该民事调解书是否因李某拒绝签收而不能生效?
王先生
王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显然,李某是本案的案外人,因此只要你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署了调解书,调解书即生效,李某拒绝签收的行为不影响该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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