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我知道王某的伯父是当地法院某法庭的庭长,我想如果我们发生纠纷在当地法院解决会对我不利,我和王某商量如果发生纠纷向另一法院起诉,王某为打消我的疑虑,表示同意,我们就签订了补充协议,做出了约定。请问,我们可以这样约定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人民法院之间就案件管辖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你们发生纠纷只能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只有在二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法院。也就是说只有在当地法院和另一法院对你们产生的纠纷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你们的约定才是有效的。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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