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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尚处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77
  法官: 

  2003年初我与丈夫结婚,婚后常为一些琐事吵架,甚至还大打出手,丈夫有时还彻夜不归,在外与第三者同居。2006年1月,我以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我丈夫在法庭保证与第三者一刀两断,让我给他改过的机会。3月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多久,我丈夫又彻夜不归,与旧情人同居。我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我丈夫出尔反尔,对我不忠,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可否现在起诉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赵女士 

  赵女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在 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按你的实际情况,你得到9月底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作为无过错方,因你丈夫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现在你还没有权利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等到9月底期间满后,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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