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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买卖房屋必须经过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36
  法官:

  我的朋友有一套闲置房,我们协商,由我出资30万元购买。但当我们到房管部门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却被拒绝了,理由是我们没有找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请问,私人买卖房屋必须经过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吗?

                         苏先生

  苏先生: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凡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可见,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国家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价格并如实申报。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却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按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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