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张某再婚。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由张某抚养。请问,我与张某结婚后,他的儿子是否与我的关系就自然形成母子关系,我对其子就必然有责任进行抚养教育吗?
成女士
成女士:
你与张某再婚后,你与张某之子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也没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后,他们之间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就是说如果继母或继父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费用,为其成长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物质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继子女的生活,承担了和亲生父母一样的责任,那么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形成了与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的义务,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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