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5年5月,某建筑公司承接我公司办公大楼更换铝合金门窗的工程,我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50万元。某设计工程公司自称受建筑公司委托为该公司领取工程款,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审查不严,将50万元的工程款给了设计工程公司。事后,建筑公司向我公司催要货款并要求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请问,我公司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
刘先生:
你公司可以设计工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可见,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委托设计工程公司代领工程款,设计工程公司取得你公司50万元工程款就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你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设计工程公司返还50万元及该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你公司因此应向建筑公司支付的违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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