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经营的公司跟某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得知该公司仅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足支付执行款,但得知该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请问,我公司可否先申请执行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期限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因此,只有在对方公司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执行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 涉外合同纠纷中,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有什么限制?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这所房子是我个人的财产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楼上渗漏楼下怎样索赔
-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西检院举办反洗钱专题同堂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