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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夫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其份额 妻如何维权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22
  法官:

  我和丈夫协议离婚时,丈夫同意将他在一家加工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我。后我持双方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找丈夫的两个合伙人商量,想将前夫的份额转让给他们。但丈夫的合伙人却表示他们既不同意丈夫将加工厂的份额转让给我,又不同意购买该份额。请问,我该怎么办?

                       司女士

  司女士:

  你现在可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你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可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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