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1981年,我和父母因为家庭问题闹矛盾后,双方立下一纸协议:“活着不养,死了不葬”,父母表示家产不分给我而分给6个女儿,赡养义务也由6个女儿承担。
此后二十多年,父母一直未要求我履行赡养义务。但今年父母以年龄大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突然要求我给付生活费。请问,我是否能以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于先生
于先生:
你不能以协议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当年你与父母虽然立有协议“活着不养,死了不葬”,但由于该协议的内容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悖,将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当年父母是否分给你家产也不影响你的赡养义务,所以你应该支付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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