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5年7月,学校安排我到某工厂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不慎被机器轧伤,共用去医药费3000多元,我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残疾。后来该厂领导说我不是他们的职工,只是实习生,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我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小张
小张: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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