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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13
  法官:

  我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还有股东陈某、刘某和李某。2003年2月,我与陈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我拥有的公司19%的股份转让给陈某9%、刘某10%,转让价款50万元。可陈某、刘某至今未向我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他们的理由是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李某同意。请问,我与陈某、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李先生

  李先生:

  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股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即生效。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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