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王某借了我1000元钱,欠条写明2006年3月1日还钱,并立了一抵押合同,合同写明王某以自家的3辆自行车进行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我与王某商定对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但在登记时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将抵押的自行车登记为了2辆。现王某到期不还钱,我主张以3辆自行车优先受偿,但王某提出,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是2辆自行车,我只能对2辆自行车主张权利。请问我该怎么办?
吴先生
吴先生:
你与王某订立的抵押合同,抵押物是自行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这种抵押属于自愿登记的范围,不属于法定登记的范围,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对于登记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法定的抵押登记,以抵押登记为准;如果是自愿抵押登记,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所以,你主张对3辆自行车优先受偿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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