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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30
  法官:

  王某借了我1000元钱,欠条写明2006年3月1日还钱,并立了一抵押合同,合同写明王某以自家的3辆自行车进行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我与王某商定对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但在登记时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将抵押的自行车登记为了2辆。现王某到期不还钱,我主张以3辆自行车优先受偿,但王某提出,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是2辆自行车,我只能对2辆自行车主张权利。请问我该怎么办?

                          吴先生

  吴先生:

  你与王某订立的抵押合同,抵押物是自行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这种抵押属于自愿登记的范围,不属于法定登记的范围,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对于登记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法定的抵押登记,以抵押登记为准;如果是自愿抵押登记,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所以,你主张对3辆自行车优先受偿应获支持。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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