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一位写作爱好者,经常向一些报纸、杂志投稿,发表一些文章。但是,有时投出的稿件并不能发表,于是,我会把一份稿件向多个杂志、报纸投稿,以提高发表率。但是,我不清楚这样做是否违法,能否索取稿酬?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稿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根据这条规定,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声明,凡投稿一经录用,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声明与前一问题一样,对于著作权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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