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朋友张某因养猪缺少资金于2002年11月8日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我和李某为张某的贷款作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04年11月8日至2006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信用社归还任何贷款金额。现因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此,我只得代张某向信用社偿还了贷款。此后,我找到另一担保人李某,要求他承担贷款的一半责任,却遭到其拒绝。请问,我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否能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李某行使追偿权利。
路先生
路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所以,你可以向李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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