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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利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14
  法官:

  我是一名个体运输户。2002年8月至2005年10月,我多次向某厂送石料,现该厂欠我料款6万余元。因该厂经营状况不好,暂无能力付款。但我了解到,该厂在外有很多债权。请问,如果该厂不及时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其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时,我该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董女士

  董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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